2026-05-25 12:26:13 作者:陈逸东 全洪珠 浏览数: 0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活动记录管理,完善科研档案保存体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保障科研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及《教师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指引(第一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科研活动及相关人员,科研活动记录和档案保存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安全性、可追溯性原则。
第三条 科研活动记录采用统一的《科研活动记录册》,包含支撑项目名称编号、活动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活动内容详细描述、实验数据图表资料、问题记录与解决方案、记录人签字日期等栏目。记录册每页须连续编号,严禁撕毁、涂改、伪造;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时间。实验数据应使用不褪色笔记录,不得使用铅笔、可擦笔或可编辑电子设备直接替代原始记录。
第四条 科研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记录,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最迟不得超过72小时。项目负责人应每月15日前检查记录册完整性并签字确认。课题组应每季度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交记录册备案摘要,原始记录册留存于项目组备查。
第五条 科研档案按项目类型分类编号:重大项目为ZD-年份-项目序号,一般项目为YB-年份-项目序号,横向合作为HX-年份-项目序号,基础研究为JC-年份-项目序号。档案保存期限为:国家级项目档案永久保存,省部级项目档案30年,市厅级项目档案15年,一般项目档案10年,过程性材料5年。涉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档案保存期限,应不低于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科研活动追溯管理的最低要求。
第六条 档案保存在工程楼3楼档案室,配备防火防潮防虫设备,温度控制在18-22℃,湿度控制在50-60%,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和门禁刷卡系统。电子档案存储在专用服务器,每周自动备份至异地服务器。
第七条 项目结束后30天内移交档案,程序为:项目组整理档案清单,科研处验收档案完整性,档案室接收并编号入库,出具档案移交证明。
第八条 学院成立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为分管科研院长,副组长为各专业系主任,成员为档案室主任及学院科研秘书。工作组负责制定政策、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作组负责制定年度档案管理计划、组织档案业务培训、开展档案检查评估、处理档案管理事务;负责档案接收整理保管、提供档案查阅服务、维护档案保存设施、编制档案统计报表;学院内各学科科研教师负责督促课题组按时记录、定期检查记录质量、按时移交项目档案、配合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档案管理年度工作流程:1-2月制定年度计划并培训相关人员,3-11月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12月年度总结和档案统计。
第十一条 实行三级检查制度:工作组每月自查,每季度抽查30%科研活动记录。检查内容包括记录册填写完整性(30分)、档案移交及时性(25分)、档案保存规范性(25分)、制度执行情况(20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科研活动违规行为,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科研活动记录或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科研档案,导致财政资金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不配合档案检查、移交或调查处理工作的;
(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虚假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档案材料,未按规定标注或声明的;
(五)其他违反科研诚信和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科研活动记录的,应按照《教师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指引》要求,在记录中注明使用工具、环节及生成内容,确保过程透明、诚信使用。严禁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直接作为原始科研记录或成果提交。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与上级政策法规发生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编辑:孙硕
责任编辑:李虹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