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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文件】建筑工程学院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2026-05-25 11:49:04 作者:陈逸东 全洪珠           浏览数: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科研秩序,弘扬科学精神,规范科研行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在读学生,以及依托学院平台开展科研活动的外聘人员、合作研究者等,在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中,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调查处理遵循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维护科研诚信严肃性,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以及《教师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指引》中明确的滥用人工智能编造资料、成果等行为。

第二章 调查程序

  第五条 学院设立科研诚信专用邮箱、电话及举报信箱,接收实名或匿名举报。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范围、有明确的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或可查证线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学术委员会成员、科研骨干教师组成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组。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人员分工与时间节点。

  第七条 调查采取资料审查、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学术评议等方式。调查组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原始实验记录、数据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确有必要时,可组织3-5名相关领域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学术争议问题进行独立评议;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时,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由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八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经学院科研诚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中止调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查:经核实举报不属实;被调查人死亡且无其他责任主体;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终止调查应书面通知相关方。

  第九条 调查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线索来源、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

  第十一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三章 处理规则

  第十二条 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直接实施科研失信行为者承担主要责任;导师、项目负责人因管理失职,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多人共同参与的,按过错程度分别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于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如滥用AI编造实验数据、研究成果、资料等,依照《教师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指引》从严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调查报告后,形成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理人。处理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理人基本情况、违规事实及证据、处理依据和决定、救济途径和期限等。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或学校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针对个人的处理措施如下:

  1. 情节较轻的: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1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2. 情节较重的:撤销相关科研成果,追回科研经费,取消2-3年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审资格;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3. 情节严重的:教职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3-5年或永久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4. 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相关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针对集体的处理措施如下:

  以团队、课题组为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取消该集体3年内学院科研奖励推荐资格,缩减或暂停科研资源配置,责令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处理措施如下:

  处理结果记入个人或集体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在学院网站公示;涉及校外合作的,按程序通报合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典型案例作为反面教材,开展全院科研诚信警示教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较大负面影响”是指在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生命健康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但尚未构成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科研诚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原办法同时废止。

建筑工程学院科研诚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全洪珠  唐传成

  成  员:冯秀梅  吕  芹  柳俊哲  岳公冰  于  磊  倪松远  孟  丹 徐小龙

  秘  书:陈逸东

编辑:孙硕

责任编辑:李虹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