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

山东省就业政策(高校包)

    2020-05-22 16:41:10           浏览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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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疫情期间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

2、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孵化补贴 

3、普惠性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 

4、求职创业补贴 

5、职业培训补贴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职业介绍补贴 

8、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9、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0、就业见习补贴 

11、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毕业生创业政策

12、一次性创业补贴 

1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4、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5、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6、创业训练营

17、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人才政策 

18、人才补助

19、定向选调政策

20、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21、博士后生活补助 

22、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 

23、博士引进政策 

24、博士后职称评审

毕业生招募、入伍政策 

25、“三支一扶”计划 

26、高校学生参军入伍鼓励政策

高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疫情期间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 

政策内容:对 2020 年 2 月至 4 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 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 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 金总额的 30%,最高 50 万元。 

适用对象:高校设立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 

申领条件:2020 年 2 月至 4 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补贴标准:给予最长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 30%,最高 50 万元。 

办理渠道: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自行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公示后拨付。

 2、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孵化补贴 

政策内容:高校依法设立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或备案,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适用对象:高校依法设立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或备案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 

申领条件:按照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 6 个月以上) 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标准:每实际孵化成功 1 户企业给予基地、园区 3 万元补贴。

办理渠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普惠性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政策内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 支付”的办法,设区的市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实行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

适用对象: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 

办理渠道:按各级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申办。

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 

4、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学年的特困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 技工院校)。 

补贴标准: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 1000 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 600 元/人。 

办理渠道: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5、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 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 90%。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内容:2020 年 2 月 4 日至 5 月 4 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核确认,由企业所在地按每人 120 元 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申领条件:2020 年 2 月 4 日至 5 月 4 日,介绍技能型人才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 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补贴标准:按照每介绍就业 1 人 120 元的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 2020 年 2 月 4 日(含)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申领条件: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9、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0、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 3—6 个月,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 3 个月后,第 4 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适用对象:择业派遣期内(自毕业之日起 3 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周岁失业或未就业青年。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见习。 

政策标准: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单位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申领不超过 3 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离校 2 年内未就业大学生等群体。 

申领条件: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补贴标准:按照 5 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办理渠道: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毕业生创业政策

12、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 1.2 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 2000 元。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对 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大学生等群体创办的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 2000 元的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4、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有条件的市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 5 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 

适用对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 5 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申领条件: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

补贴标准: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5、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 15 万元以内(含 15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政策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 15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 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可申请不超过 45 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 3 年,累计次数不超过 3 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 3 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 100 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6、创业训练营

政策内容: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 1.5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活动,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适用对象: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7、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政策内容: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 20 万、10 万、8 万、5 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 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 1 万元奖励。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 

适用对象:“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评选的“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 

申领条件:依据省市相关评选办法申办。 

政策标准:按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办理渠道: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才政策

18、人才补助 

政策内容:全球 TOP200 高校和自然指数前 100 名高校、科研院所 35 岁以下博士到省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补助(视同省政府奖励)。 

适用对象:全球 TOP200 高校和自然指数前 100 名高校、科研院所 35 岁以下博士。 

申领条件:到省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补贴标准:15 万元。 

19、定向选调政策 

政策内容:面向国内知名高校组织专额定向选调,实行“送考上门”“一站式录用”,考试、体检、考察、录用工作 20 天内完成。由录取单位发放生活补助。 

适用对象:国内知名高校毕业生。 

补助标准:博士、硕士、本科定向选调生每月发放 3000 元、2000 元、1000 元生活补助,连续发放 2 年。 

办理渠道:录取单位。 

20、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政策内容:每年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适用对象:博士后。 

政策标准:省财政给予每人两年 40 万元的资助,其中 25 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经费,15 万元为科研经费。 

21、博士后生活补助 

政策内容: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研究、首次入站且无工资收入的博士后,省财政统筹给予生活补助。 

适用对象:博士后。 

申领条件:首次入站且无工资收入。 

补助标准:最高 15 万元。 

22、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 

政策内容: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 200 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在站时间每满 1 年可申领一次生活补贴,标准为 5 万元/年,最高补贴 3 年 15 万元;出站后留鲁工作并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申领省财政一次性补贴 15 万元。 

适用对象:博士后。 

23、博士引进政策 

政策内容:各设区市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的博士,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实际支付工资待遇的,如本人愿意到事业单位工作,可按照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规定引进到对口事业单位。 

适用对象:博士。 

24、博士后职称评审 

政策内容: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可申报正高级职称。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副高级职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仅限在站或出站不满 6 年的人员。相关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 限制;评审中,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适用对象:博士后。 

毕业生招募、入伍政策 

25、“三支一扶”计划 

政策内容:自 2017 年起,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空缺数额内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 2 年 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5 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 一扶”计划服务年限)。2017 年以前招募、服务满 2 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继续执行定向考录、招聘政策;2017 年后仍在岗的“三支一扶”人员,在现编制和岗位空缺的情况下,也可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适用对象:省内普通高校择业期(毕业三年内)内毕业生,省外普通高校和国家承认学历的海外高校毕业三年内山东户籍毕业生。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的毕业生。 

补助标准:对财政困难县(包括沂蒙革命老区、菏泽市的 非财政困难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 1.7 万元,其他非财政困难县补助每人每年 1.2 万元;给予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 6 个月的 “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 3000 元。 

26、高校学生参军入伍鼓励政策 

政策内容: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 2 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国家资助学费;考试升学加分;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免修军事技能;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适用对象:参军入伍高校学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