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2016-10-29 10:18:42           浏览数: 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研室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的职能作用,使教研室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教研室组织

  第二条 教研室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基层组织,是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渠道,是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阵地,是加强学院与学生联系的重要纽带。

  第三条 建筑工程学院按照国家专业学科目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设置有建筑材料与施工教研室、建筑结构教研室、力学教研室、设计教研室和工程管理教研室5个教研室。

  第四条 学院在发展过程中,需新增设教研室,再报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设立。

  第五条 教研室一般应由5名以上教师组成,并具有较为合理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知识结构。根据工作需要,教研室可下设教学小组或课程组。

  第六条 教研室设主任1人,教研室实行室主任负责制,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教研室主任职责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职责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教研室主任工作条例相关规定。

  三、教研室的职责

  第八条 负责组织实施教学计划中应承担的各项教学任务。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各个教学环节(如备课、实验课、习题课、辅导答疑、考试、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的改革工作,负责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第九条 负责教学文件、教学资料的建设。对各个教学环节要提出具体的教学要求,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教学过程控制;编写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论文或课程设计指导书;建筑工程学院各门课程的套题或试题库;改革教学手段等教学资料。

  第十条 组织教材建设,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组织教师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在紧密结合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实际的基础上,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每学期初制定教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学期末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根据教学工作、课程建设的需要,并结合学科发展,组织制定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个人培养提高规划,按照定方向、定任务、定措施、定检查办法的原则,制定教研室和个人的年度实施计划。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责成导师对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和学习提高全面负责,帮助青年教师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 负责所属课程实验课和教学实验,协助学院做好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每学期初提出教学实验计划,协助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教研室的教学档案、教研室各种会议记录、总结材料、规章制度和人员的考核材料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教师开展社会服务。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教师开展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发挥专业优势,适时举行学术研讨会或成果报告会,不断提高教师整体学术水平。各教研室的活动原则上一学期不少于4次,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 按校、学院有关规定,做好对教师和其他人员的平时及阶段性考核工作。

  四、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教研会议制度:教研室每月至少开一次教学研究活动会,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学问题,讨论处理教研室工作中需要集体解决的问题。 

  第十九条 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要深入课堂听课,平均每学期6次,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提出改革意见,也要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进行观摩教学。

  第二十条 公开课制度:每学期各教研室至少举办两次公开课,于学期初将公开课安排报院办公室汇总并通知全院老师,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计划,学院组织人员开展检查、督促。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工作计划制度:每年开学前,教研室应在广泛遵循老师们意见前提下,就本学期教研室工作活动拟定计划,对教学及教学改革等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学期结束应该后结合执行情况做出总结并在学院教学工作总结会上向全学院老师们汇报。

  第二十二条 考勤制度:教研室主任要经常检查教师执行课程进度计划情况,严格履行学校规定的请假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学档案工作制度:执行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平时注重收集、积累、整理应归档的资料,做好档案保存、管理工作。设教研室会议记录,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填写,记载教研室的重要工作,记录教研室会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